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10-30 21:37  来源:未知   作者:悟德居士    摄影:  点击:
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 总则
  • 为了更好地发扬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国家培养人才,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特开展“万名学子助学”活动。
  • 助学活动按照“来源于捐赠、零成本实施”的原则开展,广泛动员社会爱心人士捐资助学,确保所有捐赠切实用于助学活动。
  • 本基金会要确保机构健全、职责到位、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督有效、运作透明、财务公开,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 在本基金会内设立助学金专用账户,其管理及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基金会理事会、捐助者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 助学金可以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名义冠名。
  • 来源及用途
  • 助学金的来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赠。
  • 助学金全部纳入专用账户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根据捐赠人要求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资助方式。
  • 助学金用于资助考取全日制大学本科的城乡特困家庭子女。城乡特困家庭是指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农村特困户救助及低保对象的家庭,或突发意外事故或因病致贫等导致收入不足以支付上学费用的家庭。
  • 助学方式为对新生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    4000元。在校期间,如需本基金会继续资助,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 每年助学金的结余下年度延续使用。
  • 捐助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助学捐款人不限国籍、地区、民族以及信仰,不限法人、自然人。
第十二条  凡一次性捐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上或等额外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可以以其名字命名助学金。
第十三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选择受助对象,有权了解受助对象基本情况,有权与受助对象见面,并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助学金捐款人有权匿名,有权委托他人代理,有权索要财务票据,有权查看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十六条 助学活动由本基金会理事会统一管理,本基金会设立助学部,为助学活动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助学部负责制定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起草助学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助学对象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档案更新、信息公布等工作并提出助学对象名单和资助方案。
第五章  助学流程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助学金帐户统筹管理,一般遵照以下流程:

  1. 确定年度资助预算和名额计划;
  2. 公布年度资助计划;
  3. 接受并核实求助申请信息;
  4. 公布资助名单;
  5. 发放资助款;
  6. 跟踪资助款使用情况。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助学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信息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助学金的管理使用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助学金的使用管理,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由助学部做出年度报告,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审核并向捐款人公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可由助学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报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实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助学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悟德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