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实施意见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范围

时间:2013-04-26 19:36  来源:   作者:    摄影:  点击:

  湖北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由相关宗教团体认定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在湖北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的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基督教的牧师、长老、教师、传道员,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等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根据《实施意见》,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省民政厅、省民宗委《关于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民政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为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村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在城镇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年龄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以2010年度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农村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要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政府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在2011年6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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